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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信息服务站(点)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 

  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县级市)所属农村信息服务站(点)以属地管理为主,市农业信息中心只负责业务和技术方面的协调和指导。 

  2.按照主管负责制,由区(县级市)、镇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市)长、副镇长负责辖地所属农村信息服务站(点)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事宜,综合统筹人、财、物的调配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区(县级市)、镇农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站(点)项目的建设实施和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信息的采集、上报、接收、传播以及信息员队伍的日常管理。 

  3.各级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要身体力行,积极抓好所属农村信息服务站(点)的建设、运行和业务协调工作。

  二、固定资产管理

  4.各级农村信息服务站(点)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要及时对所属资产进行登记造册,核实资产数量和投入来源,如实申报。

  5.各级农村信息服务站(点)要指定专人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维护,防止人为损坏和偷盗丢失。

  6.对所属固定资产,各级站(点)不得随意转借、置换和挪为它用。

  7.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各级站(点)要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三、岗位管理  

  8.各级站(点)要指定1-2人专职或兼职负责站(点)的日常维护工作。 

  9.日常维护工作除了信息的采集、上报、接收和传播外,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要作好每个工作日的日志记录。除法定公休日外,工作时间内各站(点)必须要有专人值班。

  10.各站(点)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考勤和业绩考核办法,确保工作效率。

  四、业务管理

  11.立足本地实际,不断拓展信息源的建设,确保为所属农村信息服务站(点)和市农业信息中心提供有效的信息。 

  12.负责本辖区农村信息员的组织和培训工作,指导农村信息员开展信息服务活动。  

  13.负责为本辖区用户提供农产品市场动态信息(如价格、供求等)、农业政策法规、农业科技等信息的传递和咨询服务。  

  14.负责为本辖区用户提供农产品供求、招商等信息的发布、上传服务。    

  15.各站(点)工作人员上传、发布信息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发布反动言论、淫秽资料、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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