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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

2004-06-16 10:40 广州市农业局

  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增加农民收入,扭转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根本措施。

  目前,我市有农业人口218.9万人,农村劳动力138万人,有农作物种植面积268.9万亩、水产养殖面积59.7万亩、家禽饲养量1.3亿只、牲畜饲养量292.7万头。经测算,需要常年农业劳动力和亦工亦农的劳动力58万人,目前已转移到二、三产业的有60万人,还有20万农村劳动力富余。此外,每年还有3万多的高中以下毕业生走向社会成为新的农村劳动力。因此,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成为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有效促进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在2004年至2007年,在全市农村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鼓励青壮年农(渔)民根据劳动市场的需求,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证书;引导培训机构特别是农业中等专业学校创新办学机制,主动参与农村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

  一、强化实施"青年农民科学技术知识技能培训工程"

  (一)在去年与市财政局、团市委联合举办"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基础上,继续组织青年农(渔)民在做好农业科技知识培训的同时进行二、三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1万人,培训内容包括思想道德、农业科技知识和二、三产业生产技能,参培人员最后要取得"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证书"和劳动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每期200学时。资金按每人每年500元预算,市财政每年在农业部门预算中安排5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培训教育过程。

  (二)培训任务由镇或规模大的行政村和农业龙头企业组织,区(县级市)农业局协同镇农办负责动员组织学员,30至50人可组成一班。主要委托市乡镇企业管理干部学院、市和区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接受委托的培训机构负责受训学员学成后颁发劳动部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符合开班条件的单位要与受委托的院校签定协议,明确职责。要求填好《广州市青年农民科学技术知识技能培训工程申报书》,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上报所属区(县级市)农业局,区(县级市)农业局审核后汇总报广州市农业局审批。市农业局会市财政局下达经费。

  二、组织广大农(渔)民参与社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

  (一)本市农业户籍的农(渔)民可自主选择由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证书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受专业和时间限制,受训至取得劳动部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参加成人中专、中技或以上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的,每人一次性给予200元培训资助补贴。计划每年资助5万人,市财政每年在农业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1000万元。补贴资金由各镇农办核发给符合补贴规定的农(渔)民。

  (二)所有农村青年高中毕业后(或初中毕业因特殊原因未能上高中的)都要进行就业前劳动技能培训和失业登记。各村民委员会和农业部门有责任帮助和指导其进行就业前培训和转移就业。

  (三)青年农(渔)民参加社会上各类学习取得劳动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口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等)到所属镇农办办理登记申请,镇农办审核后并在村内公示5天,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名单报各区(县级市)农业局审批。资助资金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分批次下拨。

  三、设立教育扶贫中技班,帮助贫困家庭子女提高就业技能

  (一)从2004年夏季起,在增城、从化市各设立二个农村特困家庭子女中等技工学历帮扶班,学制3年,每个班50人,合计200人。2004年市财政在农业部门预算中安排40万元,按每个学生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授教学校掌握。

  (二)委托增城、从化市选定技工学校承担帮扶班具体教学任务。通过考核的学生应取得中等专业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三)凡增城、从化市农业户籍,有接受教育意愿,符合国家制定的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招生条件和所招专业要求,上年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中学毕业生均可提出帮扶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收入证明等)到所属镇农办办理报名手续,镇农办审核后并在村内公示5天,把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各县级市农业局核定。每户贫困家庭一般安排一名子女享受帮扶就读,特困户优先。

  四、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农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业部门要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安排专人负责,制订实施计划,把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各培训机构要抓住有利时机,调整专业结构,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切实做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农业龙头企业、村委会要创造条件,挖掘潜力,为开展农民技能培训提供方便和服务。各单位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对项目经费进行专项管理,单独列帐,确保专款专用。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增加农民收入,扭转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根本措施。根据广州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期限为2004年初至2007年底。实施对象为广州市辖区内各镇农(渔)业户籍居民。

  二、强化实施"青年农民科学技术知识技能培训工程"

  第三条 青年农民科学技术知识技能培训工程由培训机构牵头,镇、村或农业龙头企业共同参与。原则上每个区(县)选定2间有资质的农业中专学校或技工学校承担培训任务,被选定的培训机构必须有参与本培训工程的积极性、具备所设专业正常教学的各方面条件、可以组织受训学员参加技能考试并能帮助通过考试的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镇、村、农业龙头企业也必须有参与本培训工程的积极性,能组织30名以上本地青年农民报名参加本培训工程学习,有固定教学场所,被纳入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

  第四条 各培训机构可根据自身已设置的专业特点、学员要求以及用工企业的需要开设专业,所设专业要纳入所在区(县)劳动鉴证部门考核计划,学员通过考核后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讲求实用,以就业岗位需要为前提,包括就业观念、思想道德、职业技能等。鼓励培训机构与用工企业联合进行"订单培训",加强受训学员的推荐就业工作。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培训人数和受训学员的就业率作为考核培训机构资质的主要条件。学员受训后,颁发农业部印制的《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证书》、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通过技能考核的加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每期培训班不少于200学时,包括理论课和实习课。每个培训机构可同时在多个镇、村或农业龙头企业办班。市财政补贴的资金将视各有关单位的实际培训工作情况给予资助,多培训多资助,不搞平均主义。

  第六条 被选定的培训机构要于7月30日前与市农业局签订培训协议。参与本培训工程的镇、村或农业龙头企业要主动与有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沟通,将其培训工作纳入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填写《广州市青年农民科学知识技能培训申报表》(表一),于8月10日前报区(县)农业局审核,区(县)农业局审核后于8月20日前报市农业局审批。

  三、组织广大农(渔)民参与社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七条 本市各镇农(渔)民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不受专业和时间限制。凡在2004年1月起,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于10-12月到镇农办领取补贴。领取补贴者提供本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要做好劳动力情况登记制度,各镇农办要对本辖区内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编制花名册(表二,填报资料截止于6月30日),于8月底前以村为单位汇总报区(县)农业局(表三),区(县)农业局于9月底前以镇为单位汇总报市农业局(表三);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补贴申领台账制度,各镇农办要将申领补贴人员材料整理归档,编制申领人员花名册(表四,填报资料截止于12月31日),于1月10日前汇总报区(县)农业局(表五),区(县)农业局于1月20日前汇总报市农业局(表五)。

  四、设立教育扶贫中技班,帮助贫困家庭子女提高就业技能

  第九条 凡增城、从化市农业户籍,有接受教育意愿,符合国家制定的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招生条件和所招专业要求,上年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中学毕业生均可提出帮扶申请。

  第十条 扶贫中技班的具体招生办法由培训机构制定,经县级市农业局加具意见后报市农业局批准实施,培训机构要于7月20日前与市农业局签订培训协议。申请人根据招生办法的要求填写《广州市教育扶贫中技班入学申请表》(表六),经原就读中学和村委会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镇农办,由镇农办审核并将学生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5天后报县级市农业局审批。培训机构依据招生办法和县级市农业局的审批意见到各镇进行招生。学生在收到培训机构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后到县级市人民医院体检。培训机构将招生情况汇总报县级市农业局和市农业局备案(表七)。

  五、附则

  第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设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对上报虚假资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所拨经费,并对造假者进行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州市农业局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附件: 

一、《关于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附表(表一、二、六、七)

二:《关于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附表(表三、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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