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看风险评估与监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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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16 14:42 广东省农业信息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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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记者就有关技术层面的问题,专访了农业部有关负责人。 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和地位,请问其意义何在? 答:明确风险评估法律地位,是国际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趋势。世界贸易组织(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第二条和第五条,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第二条均赋予风险评估的贸易争端仲裁地位。另外,2002年生效的《欧盟新食品法》第6条款明确构建欧盟风险分析框架。日本等国近几年颁布的有关管理法律中都明确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基于风险评估等。因此,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出风险评估地位,顺应了国际立法要求与发展趋势。 风险评估是实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的基础。风险评估从事实认定来源、评估手段及结论鉴定方法等都基于科学性原则,而风险管理源自风险评估结论,从而实现管理从感性决策到理性决策的转变,最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风险评估是各国打破和建立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基础。农产品贸易过程中涉及进出口标准及检验检疫措施,风险评估的技术合理性及科学性,使其成为打破或设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摩擦中,多直接或间接应用风险评估解决贸易争端,可见其重要性。风险评估技术在全球研究运用的差距性,使该项技术领先国家,在构建农产品贸易技术性壁垒或变相成为贸易保护手段方面占有优势。因此,我国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刻不容缓。 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请问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是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较大的危害进行例行监测,既为政府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又为有关团体和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对人民身体的危害。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主要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依据、监测的区域、监测的品种和数量、监测的时间、产品抽样的地点和方法、监测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判定的依据和原则、承担的单位和组织方式、呈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的格式、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等。 问:本法规定开展监督抽查检测由符合相应条件的检测机构执行,并应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请问对检测机构有何具体要求?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同时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主要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做这样的规定,对于政府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目前,通过农业部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已达238家,全国省、市、县农业部门已经建立检测机构1100多家,检测内容基本涵盖了主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环境等相关领域,拥有各类检测技术人员近2万名。今后,农业部门将通过优化配置、完善手段、强化培训、健全制度等工作,不断加强检测队伍和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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