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讲两项内容:
一、关于《农业法》的一些情况,主要包括
(一)农业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二)农业法在1993年公布实施产生的背景
(三)为什么要修改农业法
(四)主要修改了哪几个方面
二、关于农业综合执法
(一)有关法律文件对农业综合执法的规定
1、农业法的规定
2、国务院的规定
3、国家编委文件规定
4、省政府文件规定
(二)现在抓农业综合执法与过去抓农业执法有什么不同
1、依据不同
2、机构改革的需要
3、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当前农业综合执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
(一)农业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所占居的位置。
法律体系,是由本国现行的各部门法之间有机联系而构成的整体。我国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以法律调整对象来划分的。我国划分的部门法有九个部门法。
①宪法——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籍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②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
特别行政法一有食品卫生法、药品、治安管理、海关、邮政、铁路、集会游行等法。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法组成,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继承、收养、专利、著作权法等。
④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⑥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如会计法、三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
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有劳动法、工会法等。
⑦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一——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⑧刑法——主要指刑法典和一些特别刑法。
⑨诉讼法——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法。
农业法按照专家学者的分类,属于经济法,也属于基本法范畴,一切农业方面的配套法规都是以农业法为基础而制定的。
(二)1993年农业法产生的背景
建国以来,国家指导和管理农业生产经营主要依靠各类具体的政策,尤其是从1983年起每年党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村工作的。政策具有制定和执行起来简便迅速、针对性强和时效性强的特点,许多符合实际的政策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也正因为政策的灵活性、时效性,在各地的贯彻执行当中存在着各取所需、各行其是的弊病,使中央的政策不能很好地落实。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农业内部方方面面的关系,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也越来越复杂,单纯依靠政策已力不从心,难以有效处理、协调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同时,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的一系列成功经验和重大政策,特别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新的生产经营制度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下来,不少既定的农业政策不能很好落实,一些农民和农村干部怕“变”的疑虑长期不能消除。在这种情况下,为巩固发展农村改革的成果,充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90年3月,7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联名提出议案,要求抓紧制定《农业基本法》。
1991年、1992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府“两会”期间,又有一百多名全国人大代表,70多各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农业法议案。1991年4月,农业部就农业法起草问题请示国务院同意后着手起草,并列入了国务院起草计划。92年2月成立了19个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92年6月将征求意见稿分送中央、国务院27个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30个省市领导征求意见,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标志着我国以法治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为什么要修订农业法
现行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农业法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推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科技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与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农业管理和支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二是由于生产力水平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部分农产品出现阶段性、结构性供过于求,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不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农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三是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趋缓,不仅制约农村消费增长,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四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面临国际市场的挑战,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另外,农业法施行9年来,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了6次执法检查,认为农业法贯彻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力口强了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农业的基础地位得到了加强;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的局面逐步形成;通过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市场需求为向导,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加快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严肃查处了加重农民负担和坑农害农事件,较好地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但是,农业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地方或部门将农业工作长期停留在口头上,注重形式;农业法在实践中也有许多不便操作之处,等等。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农业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总体来看,现行农业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农业形势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需要依法对现行农业法进行修改。
新修订的农业法主要修改了哪几方面:
这次修改《农业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经济体制,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发展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贯彻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以促进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这次修改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近年来党在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认真总结各地方和广大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继续把大农业作为调整范围,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统筹加以考虑,进一步加强了《农业法》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基本法的地位。注重立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今后的改革与发展留有空间。还参照借鉴了一些国家农业基本法的立法经验,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相衔接。
新农业法共有13章99条,比修改前增加了4章33条,增加了粮食安全、保护农民权益、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四章,保留了现行农业法中行之有效的主要条款,调整、充实和完善了一些条款,增加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条款,删除了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和已有新的法津规定的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中央提出,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这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调整,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是农业法修改中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国家对退耕还林还草等提供补助。二是制定和实施农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优势,调整农业生产区域布局。三是国家引导和支持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内部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农业。四是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五是国家扶持农村二、三产业和小城镇发展,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六是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带动,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经营。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是这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的规定:一是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上、销售一体化经营。二是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发展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三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四是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通畅。
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
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这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一是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二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支持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四是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补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五是保护产地环境。六是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制度。
四、关于粮食安全
我国是人口大国,解决吃饭问题只能依靠自己。粮食安全始终是国家安定、经济繁荣的根本保障,对这个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放松。
这次修改新增加了“粮食安全”一章,主要的规定:一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三是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四是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五、关于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我国农业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农业生产力总体水平还不高,支持农业,保护农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还要受到有关规则的制约。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是农业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这次修改将现行农业法中“农业投入”一章改为“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主要的规定:一是确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规定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的基本内容。二是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审计监督。三是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四是规定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扶持措施,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某些农产品大量进口对国内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害。五是鼓励和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六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七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八是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九是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
六、关于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依靠贯彻落实“科教兴农”方针,依靠提高农民的素质,当前,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与教育工作。
这次修改在现行农业法的基础上,对“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一章增加了新内容,主要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二是国家鼓励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三是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四是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庳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工作经费。五是国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六是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支持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职业培训。
七、关于保护农民权益
依法保护农民权益,事关农业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近年来又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不断加强保护农民权益的工作。
这次修改新增加“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在现行农业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主要的规定:一是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夕卜的费用,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也不得通过学校向农民收费;土地征用应当保护农民权益,依法给予补偿,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三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决定程序,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四是向农民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产品收购单位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价款时非法扣缴任何费用。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先行赔偿。五是当农民权益受到侵犯时,为农民提供充分的行政或者司法救济手段。
八、关于农村经济发展
农业法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应当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方面做出规定,以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这次修改新增加“农村经济发展”一章,主要的规定:一是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方针,扶持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二是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不得为农民进城务工设置障碍。三是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四是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增加扶贫资金投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九、关于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这次修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一章,主要是围绕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主要的规定:一是结合各地实践经验,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原则等问题。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少地方已有相当程度发展,有效地将分散的家庭经营与市场联结起来,在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组成的,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对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二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三是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成立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个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新农业法,体现了十六大的精神,适应了新世纪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代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农业法的贯彻实施为落实中央提出的农村小康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农业综合执法
(一)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性
这个问题我不准备多讲,只说有关法和文件的规定,大家会非常明白。
1.农业法新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规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管理体制。
新农业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二是明确要求健全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
为了强化农业执法,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执法队伍,保证农业法律的有效实施,新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三是规范了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新农业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同时要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四是明确了执法与经营活动分开的原则。
为了做到公开执法,新农业法明确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国务院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规定》,首先提出目的。行政处罚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点明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在国务院规定的文件中没有提到农业综合执法,这并不能说明农业行政处罚权就不能集中。
一是国务院文件早于农业法下发。
二是从出现法律冲突,解决问题的原则来看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上述都是制定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这是有最高效力的,其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是地方法规,还有一个层次就是国务院部委,如:农业部,地方政府如:省政府制定的叫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它的效力低于地方法规。我们前面讲的国务院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它属于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低于上述各项。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时,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
(3)新法优于旧法,这也是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发生的情形。
3.国务院国办发[2002]5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试点的基本内容:(二)指出,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要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控制执法机构膨胀的势头,能够不设的不设,能够合设的合设;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在此基础上,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要改变多层执法的状况,按区域设置执法机构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在城市和区、县设置。
(四)指出,调整人员结构,加强行政执法机构自身建设。要全面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现在人员,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职业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并实行轮岗制度,按照公务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要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行政执法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国务院编办明确了实行综合执法的范围中有农业管理。
4.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2]2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也提出了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二)现在来抓农业综合执法与过去抓农业综合执法有什么不同
1.依据不同
过去我们依据的文件,是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开展试点的文件,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晋办发[2001]9号文件中,关于实行综合执法的内容。现在,首先是农业法,新修订的农业法列出第十一章专章,执法监督。这说明这方面的工作是要加强的,而且在第八十七条第三款,明确提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同时国务院、国家编委、山西省政府也出台了有关文件。
依据不同,反映出我们抓工作的力度必须加大,观念必须转变,希望在座的各级领导要认真思考这一问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兴农。
2。机构改革的需要
根据一些省、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来看,执法权和管理权分离,综合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
3.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这方面讲一个案例,也是我省某一个市种子的执法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延续的委托种子管理部门执法,新种子法颁布后,执法权由农业行政部门来实施,对于这一现象有一用户根据这一条,就把种子部门告上法庭。加入WTO后,对外的交往越来越多,外国人讲的就是法,如,我们现在出台的法律、地方法规,还必须要到世贸组织备案,所以依法行政,这也是势在必行的。
(三)当前综合执法情况及下一步的发展
经过各级农业部门几年的共同努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初见成效。截止2002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市、区)、970多个县(市)开展了综合执法机构。我省有近30个县,实行了综合执法,运城市13个县(市)有12个县成立了综合执法队伍,有7个县批准了编制。全省大部分县(市)都成立了法制股,目前,各地市均有2—3个县开始综合执法试点,我省平遥县、洪洞县被农业部定为部级试点。
下一步工作,根据农业部的有关精神,提几个大的框架,具体的我们还要召开会议。
一是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继续推行“有健全机构、有精干队伍、有配套设施、有完善制度、有工作成效”为内容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彻底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
二是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进一步理顺执法关系。进一步理顺执法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责分工,较高的执法机构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加强农业执法机构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调及配合,建立经常性的案件查处机制,避免执法过程中的相互推诿或者无人负责的现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那些实行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影响公正执法,违法执法、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审批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要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从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出发,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对执法人员实行考试录用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