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公害中华草龟:质量安全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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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23 15:43 中国渔业网 | |||||||||||||||||||||||||||||||||||||||||||||||||||||||||||||
| 前 言
DB33/ 545-2005《无公害中华草龟》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 苗种繁育技术规范; ——第2部分 养殖技术规范; ——第3部分 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DB33/ 545-2005的第3部分。 本部分的3.2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晓林、杜建明、张成、张海琪、郑天伦。 无公害中华草龟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中华草龟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判定规则、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活体商品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14551 动、植物中六六六和滴滴涕测定的气相色谱法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SC/T 3019 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SC/T 3020 水产品中己烯雌酚残留量的测定酶联免疫法 SC/T 3022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1.1 安全卫生指标
1.1.1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见表2。
表2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1.1.2 药物残留限量
药物残留限量见表3。
表3 药物残留限量
4 检验方法 4.1 活体感官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条件下,在白瓷盘中对样品进行感官检测。 4.2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 4.2.1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 4.2.2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 4.2.3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 4.2.4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中的规定执行。 4.2.5 铬的测定 按GB/T 5009.123的规定执行。 4.2.6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 14551的规定执行。 4.3 药物残留检验 4.3.1 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的测定 按SC/T 3015的规定执行, 4.3.2 氯霉素的测定 氯霉素残留量筛选测定方法按NY 5070的规定执行,测定按SC/T 3018的规定执行。 4.3.3 磺胺类的测定 按SN 0208的规定执行。 4.3.4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SC/T 3022的规定执行。 4.3.5 己烯雌酚的测定 按SC/T 3020的规定执行。 4.3.6 喹乙醇的测定 按SC/T 3019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与判定规则 5.1 检验批 按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同一池或同一养殖场)的商品龟为同一检验批。 5.2 抽样 同一检验批的中华草龟应随机抽样,批量在1000只以下(含1000只)的取样不少于3只,批量在1000只以上5000只以下(含5000只)的取样品不少于5只,批量在5000只以上的取样为10只,实际操作中视所取中华草龟的个体大小,在保证最终检样量的基础上,抽取样品。当抽检试样少时,感官检验可去产地直接扩大抽样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感官样本总数不低于10只。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场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场。 5.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新建养殖场的饲养中华草龟; ——饲养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4 样品制备 每只龟应取肌肉,同一检验批所有抽样采集样品绞碎混合均匀,试样量不少于200 g。 5.5 样品保存 样品应速冻保存,保存温度-18℃以下,保存期为一个月。保存期限从检验签发之日起计算。 5.6 判定规则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3.1条的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及出池日期。 6.2 包装 活体采用小布袋、网袋、塑料箱、木竹箱、筐等包装,包装容器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无污染,并具有较好的通气和排水条件。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应保湿、防晒、防虫咬、防挤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不得与污染物质接触。 6.4 贮存 活龟可在洁净、无毒、无异味的水泥池、水族箱等水体中暂养,暂养用水应符合NY 5051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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