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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副厅长潘嘉念在下乡 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2007-03-13 11:07

同志们:

  今天,由广东省农业厅、广州市农业局主办,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局、白云区江高镇政府、水沥村红葱协会协办,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乡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在水沥村红葱交易市场隆重举行。我们组织这样一个直接面向农村基层、面向广大农民群众的普法宣传,既是农业部门正在进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活动的重要一环,也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乡活动正式拉开的序幕,意义重大而深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这部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等内容作出了符合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的相应规范。这部法律还明确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持与扶持的主要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惠农政策精神。

  这部法律所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全不同于以往的人民公社,是我国广大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发、自主创办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全新的市场主体。它的基本特征之一,简单讲,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搞合作化和"归大堆",不是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靠农民自愿,政府管政府的事,农民做自己的主,不要用行政手段去拔苗助长。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论是什么人、什么组织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坚持这一点。保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一是要保证农民成员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二是要保证合作社坚持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三是要保证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利益,合作社一定要为社员设立成员账户,一定要落实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不得低于60%的规定;四是要保证农民成员对合作社事务充分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今年,我厅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十一五"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我们将通过多种渠道,全方位的开展丰富多彩、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活动,一是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深入镇村,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良好氛围;二是让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基层领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对合作社政策与理论的认识;三是对从事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业务骨干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分期分批培训,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准备时间,逐步规范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好依法申请登记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专门抓"的工作制度,力争通过一年过渡期的努力,使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今后,我们将重点放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按照培育一批、改造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四个一批"的要求,突出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积极引导农民围绕优势产业、优势产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申请登记,明确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组织形式、内部管理、经营机制、利益分配,壮大自身实力,形成一村一个产品,一产品一个合作社,一合作社一个品牌,充分发挥连接农民与市场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农业的市场化和农民的生产组织化程度,不断增强带动农户的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应有的贡献。

  我们相信,有了法律的保障,有了国家优惠政策的支持,有了群众的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会越办越好,一定会受到越来越多农民的欢迎和拥护。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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