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面提高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几点建议---监测中心 宋占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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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思想活动学习体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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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24 10:44 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 宋占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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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和精髓,是实现社会和经济大发展的动力,要完成新阶段"三农"工作各项任务,必要以继续解放思想为先导。在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党支部的组织下,我认真参加了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学习讨论活动的重点是: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以解放思想为先导,针对如何全面提高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这一难题,找差距拿措施,促进广州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本人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本职工作,谈一个自己对全面提高广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农业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1 缺乏快速、准确的检测方法标准 农产品中绝大多数是蔬菜、水产、禽畜肉等鲜活农产品,保质期短、流通速度快,许多农产品从上市到消费一般只有3天左右。而目前检验农药、兽药残留等重要质量安全项目的检验方法,从采取样品到出检验报告的时间短则5天左右,长则十几天,检验结果出来后产品已消费,时效性明显滞后,给监督管理带来不便。另一方面,目前使用的一些快速检测方法准确性较低,以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检验为例,据我们实验,分别采用农药残留速测仪与气相色谱仪检验,平均检出率分别为3.8%和19.4%。实际工作中缺乏快速、准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方法,不能及时地为监督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2 某些农药的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不准确 农药(包括兽药,下同)使用安全间隔期是指生产过程中最后一次用药至产品收获时农药残留量低于质量安全指标的间隔天数。我国对绝大多数农药均提出了使用安全间隔期,用于指导农业生产,是生产者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技术依据。但是,由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造成某些农药的使用上生产者执行了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但产品仍未达标。一是大部分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制定时间较早,受当时生产条件和检验条件的限制,技术参数明显落后;二是近年来检测技术手段和检测精确度迅速提高,分析水平已从百万分之一上升到十亿分之一,原来检测不出来的现在可以检出;三是质量安全指标不断更新,农药新品种不断出现,同时,未能及时发布准确的安全间隔期规定。某些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不准确,造成生产上按规定使用农药,产品仍未达标的现象,使生产者不知所从,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3 某些农业质量标准运作成本较高 农业质量标准应充分考虑到农产品产值低、利润薄、生产经营规模小等特点。但现已颁布的某些农业标准存在着脱离生产实际、费用偏高的问题。例如:严格按国际和行标进行大气监测和土壤监测,每个蔬菜生产基地环境监测费至少需要5万元;如严格按GB18406.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每批蔬菜产品需要检验费3000元以上。检验费用偏高造成生产经营者难以承受,也不利于标准的贯彻实施,标准本身就失去了意义。 4 缺乏一次性多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一类指标的检验需涉及10-20个检验方法标准,如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检验。但同样以农药为例,美国农药残留分析采用的是CDFA(加州食品药品管理局)方法,欧盟采用的是S-19方法,都可以一次性分析几十种乃至上百种农药。我国的一些实验室已采用了上述的方法,但是从贯彻国标的角度和依法检验的角度这样做是不行的,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 5 缺乏高效低残留农药品种 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实际,农药的使用在相当长的一个阶段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目前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高效低残留农药品种的开发研究力度不够,大多数所谓的新农药只是新瓶装旧酒,搞一下混配换一个名字而已;二是未能及时地将先进适用的病虫害防治技术写入农业标准中;三是先进适用的高效低残留农药品种和病虫害防治技术宣传力度不够。 6 某些标准之间相互矛盾 作为国家标准,各项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发现个别国家标准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问题,造成使用上的困难。例如: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18406.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均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但GB2763规定蔬菜乙酰甲胺磷最大残留限量为1.0mg/kg、乐果和氧化乐果之和最大残留限量为1.0mg/kg、毒死蜱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叶菜类),而GB18406.1规定蔬菜乙酰甲胺磷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氧化乐果最大残留限量为不得检出、毒死蜱最大残留限量为1.0mg/kg(叶菜类),两个标准明显矛盾。这样的问题在行业标准之间更加突出。 7 农业质量标准存在指标盲点 农业标准是农业标准化的技术基础,农产品生产需要按农业标准进行,农业环境和农产品质量需按农业标准来判定,农产品的质量检验需要按农业标准执行,农业标准贯穿了农产品从农业生产环境到餐桌的全过程,它对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相关的农业标准有近18000项,基本涵盖了农业生产过程、产品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等各个领域,在农产品的生产和检验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农业标准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仍然遇到一些问题,突出表现是存在着监管依据的空白点。例如,某农产品通过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在监测过程中我们发现使用了某些高毒化学品,而这种化学品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和禁用规定,如何处理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今天我们在鸡蛋中发现苏丹红,明天假设在猪肉中发现"印度红",我们将面临一无产品标准、二无检验标准、三无禁用规定的处境,如何面对?在实际工作遇到多次被动应急的事件。 8 对国际标准动态的跟踪不够 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技术在不断的提高,质量指标在不断更新、检验方法在不断完善。同时,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也在不断出现,例如二恶英、孔雀石绿、猪链球菌、禽流感和最近出现的苏丹红事件。要跟踪国际标准动态,及时出台相关标准,及时发布信息和出台应对措施。从农业标准的角度做到与世界同步,一方面减少以标准为形式的技术壁垒对出口的影响,另一方面又要以标准为准绳防止有害农产品进入我国,为保证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服务。但是,目前,由于缺乏信息渠道等原因,我们对国际标准动态的跟踪不够,造成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常常处于被动局面。 (二)推行标准化生产存在的问题 1 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普及率不高 广州在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中,主要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龙头企业、规范基地等进行,但这些实体仅占广州农业生产的33% ,而近70%的农产品还是由散户经营和生产的,他们缺乏对标准化生产缺乏认识。因而如何有效地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普及率是目前存在的问题。 2 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宣传不够 合格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我们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监测和监管,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不但要让广大生产者知道自己的产品是否合格,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掌握生产合格产品的技术,推行农业标准化是提高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根本措施。农业标准,尤其是生产技术标准是各项成熟技术的综合载体,是指导生产合格农产品的规范性技术文件。但是,目前大量的农业标准深藏在技术单位的档案中,在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生产者中宣传不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3 农业标准化生产缺乏推进主体 尽管农业标准化的作用正被大家所逐步认识,但是农业标准化的推进却并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真正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农业企业和农户仅占总数的十分之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标准化缺乏推行业务主体。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规模小、利润低,实行标准化生产需要得到政策性和技术性的扶持。然而,目前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尚没有一个单位明确定位负责弄标准化推广。由于缺乏推行的业务主体,使农业标准标准化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生产者盲目用药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草莓生产过程中没有必要地使用某些杀虫剂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农产品质量的提高。 4 农业标准化生产与其它农业项目结合不够 农业标准是各项成熟、运用农业技术的载体,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生产的最重要的目标,因而,在各类农业项目中都应当包含农业标准的内容,各农口业务职能部门都有义务自觉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科技项目、龙头企业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支农资金项目未将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内容有机结合的问题,业务职能部门未将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融合到自己业务工作中去的现象,未能形成合力,影响了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力度。 (三)农业标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1 相关部门间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一个里程碑,本法律的切实贯彻必将极大地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配套政策不健全和管理部门"条块分割"等原因,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突出表现是,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由农业部门负责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当通过监测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后,在执法工作中未能实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高效互动机制,出现监测与监管脱节现象,极大地制约了监管效果。 2 工作中存在着重检测轻执法的现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着重监测轻监管的问题。监督管理环节比较薄弱。农产品监测从本意上讲应当是为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但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监测数据仅供各级领导参考,未能做到及时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发现不合格农产品而不及时跟进处理,会造成生产者或经营者更加轻视质量安全的不良后果。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领导十分关心、群众十分关注,但大部分生产者和经营者却没有感到十分痛痒。只用使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真正重视质量安全问题,才能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突破。 造成上述问题有客观原因,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人员少,任务重,兼职多,忙于应付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已力不从心,难以具体实施大量的日常执法工作。因此,要改变工作思路,把提高农产品质量摆在与提高产量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调整人员,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设立专职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推进成立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和依法委托有关业务部门开展执法。 3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力度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继农业法之后的又一部综合性农业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农产品消费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增效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更好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配套出台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药残留试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法规,广州市也出台了《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规章法规。然而,实际存在的问题是从总体上看,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力度不够。要加强这方面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领会法律,掌握政策,明确责任,依法履行职责。要清醒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不是可作可不做的事,而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不是行政作为不作为的问题,而是执行不执行法律的问题,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为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四)农产品监测体系存在的问题 1 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短缺 部分区(县级市)监测点既缺专业人员又缺技术设备,导致日常监测工作出现问题。如荔湾区、黄埔区、天河区、萝岗区、南沙区、海珠区等监测中心,由于大部分区(县级市)委、政府人员编制紧张,不能安排足够的编制人员来从事检测工作,导致难以承担大量的检测任务;大多数镇级、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检测点的情况更为严重,检测能力相差甚远,大部分监测点的检测人员配备专业不对口,很多是来自从事农业管理工作多年的人员,较难找到专门从事化学分析的人员。因此,迫切需要各区中心和重点的检测点引进专业对口人才,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此外,由于大部分区(县级市)一级用于农产品质量监控的投入较小,造成检测设备施投入不足,大部分检测机构对本专业领域内应开展的检测项目较少,有一些刚起步的检测工作更是举步维艰。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出现新问题,这已经不能满足形势的需求,如近年来媒体争锋报道的"苏丹红事件"、"多宝鱼事件"等,这需要更多元化的检测设备,如今除了番禺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可以开展对这些项目的检测外,其余的监测中心都由于仪器不足、检测项目有限而不能开展,随着农产品监测工作的不断加强,这迫切需要与时俱进,配备足够的检测仪器,全面保证农产品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2 监测经费保障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但到目前为止,除了市级财政形成稳定的补助资金保障,纳入了正常的财政经常支出项目支持外,只有番禺区基本能按需要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面;其次是黄埔区、天河区、江南果蔬批发市场、东升菜场等每年能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自检测或委托检测)。其它区(县级市)基本上只是依赖市级财政,造成监测所需的试剂费用、易耗品费用、实验室仪器保养费用、办公经费、检测监测用车费不足等方面的问题,监测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等状况。 随着农产品不断出现新问题,部分监测点由于检测仪器配备不够完善,检测项目有限,一些检验项目跟不上社会需求,无法开展如磺胺类、孔雀石绿、苏丹红、硝基呋喃、荧光增白剂等项目的检测,适应不了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迫切要求。 二、提高广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认识广州推行农业标准化的必要性 推行农业标准化是广州实现现代化的需要。广州的发展目标是在2010年人均GDP达到1万美元,基本实现现代化,而要实现这宏伟的目标的难点就是农业。必须清醒地看到以下事实:广州尚有8万农民人均年收入在1600元以下,生活在温饱线边缘,这与广州的地位极不相符;广州农业的规模化生产仅占33%,近70%的农业生产仍然是小农经济模式,效益低,生产方式落后;广州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逐年下降,目前只有0.8亩,农业基础薄弱;广州需保障近1100万人口的农产品消费供给,责任重大。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广州现代化。而农业标准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手段,是现代农业的标志。应当以农业标准化为手段,促进广州"三农"的问题的解决。 推行农业标准化是保障食品消费安全的需要。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以人为本的思想成为一种理念,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吃的饱吃的好,还要吃的健康。全社会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高度关注,从这几年的新闻媒介的报道不难证明这一点。各国也以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中国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年来批准发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500多项,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下一步将重点加大执法的力度。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近年出台了一系列质量安全标准(codex),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因此,我们要从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稳定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确保消费安全。 (二)充分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的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农业立法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本部法律的几点关键点我们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和认真掌握:明确了农产品的概念;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明确规定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本部法律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赋予农业部门很大的权利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给广州农业标准化工作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应抓住时机,开创广州的农业标准化工作新局面。 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这部法律,做到熟练运用。要从以下方面去认识: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空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里程碑;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措施和可靠保障;是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应对市场竞争,提升农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现实需要;是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石,制定标准、按标准生产、按标准监测等按标准化的内容贯穿了整部法律。 要转变传统的思维观念和工作习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职能部门要改变以往农口只抓生产促效益的传统思维,把提高质量和提高产量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牢固树立以推行农业标准化为手段,以提高质量促进效益的工作思路,把农业标准化工作融洽到每项具体工作中去。 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要清醒地认识到,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已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而是行政作为不作为、执不执行法律、是否失职的问题,在工作上认真切实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建议农业推广体系成为农业标准化推行主体 1农业标准化与农业技术推广的关系 从农业标准化的内涵我们可以看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与农业标准化推行工作有许多相似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两者均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以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农业增效为目的。不同之处是农业标准化更注重以标准为形式的综合技术推广,更注重产品质量和保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更注重取得可持续发展的全面效益,农业标准化可以理解为农业技术推广的高级形式。 2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应成为农业标准化的推行主体 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形成了自上而下较为完整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和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组织构架、人力、物力、技术能力、基层工作经验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这是其它任何组织和单位无法比拟和代替的。因而,从发挥优势的角度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应成为农业标准化的推行主体。 长期以来,农业技术推广存在着单项技术为主,以片面追求产量为主、以单纯考虑生产者跟前效益为主的问题。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形势下,过去的工作思路无法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现代化建设。同时还会造成一些质量问题,如过去曾推广盐酸克伦特罗、2.4-D丁酯、3911等技术。造成一些农产品质量问题,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农业推广体系自身发展的角度讲,也应当成为农业标准化的推行主体。 3发挥优势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 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农业标准化的作用,充分认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行农业标准化方面的优势,明确定位,把推行农业标准化列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主要职能,同时从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其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转变工作思路,认识到责任,认识到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是新时期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突破口,把推行农业标准化列为重点业务工作。广大农技推广人员要掌握相关标准,全面宣传贯彻标准,建立标准化示范区,使农业标准进入千家万户。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标准化工作缺乏业务推行主体的问题。高质量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只有广大农业企业和农户全面实行标准化,才能实现农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才能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主动切入广州中心镇建设 中心镇建设是广州市在新世纪提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广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历史意义,它将给农业标准化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第一,随着中心镇建设的推进,土地将科学规划和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将发展和壮大,为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提供了发展空间。第二、中心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这将为农业标准的宣传贯彻提供了舞台,为培育规模经营者提供了条件。第三、广州要率先实现现代化,解决"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政策和资金投入向农业倾斜,一批农业生产基地、生产者和经营者将受惠。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广州的中心镇建设为推行标准化提供了条件。 镇域经济是带动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的重要源泉,广州目前有34个镇,其中沙湾、狮岭、太平、大岗、新塘、石滩、江高等17个列为中心镇,广州将从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巨大的扶持。中心镇大多数分布在广州的农业区,农业是中心镇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的难点。广州农业部门应当充分抓住中心镇建设的机遇,从规划、培训、科技攻关、推行农业标准化、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等各方面积极主动切入,使中心镇成为农业标准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范。 (五)相关农业项目应有农业标准化指标 近年来,广州农业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的重视,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农业、科技、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卫生等部门下达的支持农业发展的项目达到100多项,投资额每年约21亿元。应充分发挥这些支农项目的作用。建议在项目任务书中要包含推行农业标准化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指标,各项目的下达单位、承担单位和业务职能部门应在项目和立项和实施过程中,把农业标准化作为重要内容,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贯彻农业标准化。 例如:科技部门在科技攻关计划中,农作的新品种选育项目应有品质、规格指标,新农药研制项目应有低残留指标,新生产技术项目应有环保、质量安全评估指标,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有标准体系建设、产品风险评估指标;农业部门在龙头企业建设、批发市场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等项目中,应有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控制指标。 (六)培养农业标准化队伍 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州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为农业标准化的管理提供了基础。从事农业标准化管理的人员应进一步认真学习和掌握,一方面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克服认为"无法可依"的盲目情绪。农业标准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农业标准、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良好操作规范(GMP)等方面的知识,以更好地推进广州市农业标准化工作。 通过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践,培养和造就懂政策、懂技术、懂标准的专业技术队伍,这是广州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根本保证。建议农业部门采取两项:一是将培训制度化,每年定期举办标准化知识培训班,对象为农业管理人员和规模基地技术人员,内容为宣传法律法规和农业标准;二是建立农业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有计划地进入农业企业和基地,帮助他们建立建企标准体系,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解决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被动接受监管的问题。 (七)组织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的联合攻关 对于农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广州市要积极主动向国家有关方面反映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希望引起国家有关方面的重视,并早日解决,同时,要积极组织科技联合攻关,借助权威科技单位解决问题。针对鲜治农产品的特点,研究快速、准确的检测方法标准,并十分注重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检测方法标准。充分考虑到农产品产值低、利润薄、生产经营规模小等特点,研究低成本质量标准,降低运作成本,使之既满足监管的需要,又符合农业生产特点,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吸收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经验,研究制订一次性分析多种农药的检测方法标准,有效提高检测时效和降低检测成本。 (八)开展农药安全间隔期和高效低残留的研究和开发 针对某些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已过时的问题,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研究,及时提出和更新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为生产者提供科学准确的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 针对农业生产实际,农药的使用在相当长的一个阶段是必不可少的。应加强高效低残留农药的研究开发,及时将成熟的适用技术制定到农业标准中,一方面严禁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另一方面又要为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技术手段,切实从技术上解决好病虫害防治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之间的矛盾。还要特别强调一点,要严格管理激素、添加剂和抗生素类农药的研究和开发,尽可能避免如盐酸克伦特罗等农药从大力推荐到严禁使用等问题的出现。 (九)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针对我国个别标准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问题,建议归属于不同行业的制标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和技术交流,标准批准发布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更广泛地征求意见,掌握标准动态,切实做到标准间的协调一致。 加强对国际标准动态的跟踪,推行采用一批国际性制裁量规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具有先进性和广泛的适用范围,从流通的角度看,国内外市场的接轨首先是采用标准的统一。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100多个成员国中,2/3以上的国家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得不到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就不许进口或采取压价手段。不少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认证机构、制度、标准与标志,解决了商品出口的"通行证"。我国自199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来,许多省份"采标"企业和产品逐年增加。广州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利用现有的优势,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和帮助企业推行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和管理工作,继续按国际标准体系和国外先进标准体系要求组织生产,争取主动,快速、持久占领国际市场更多的份额。 (十)探讨实行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针对单项农业质量标准存在的盲点问题,于2006年5月开始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日本是食品和农产品进口大国,目前60%左右的农产品依靠进口。近年来,日本进口农产品频繁出现农兽药超标事件,日本国内也发现了违法使用未登记农药的问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不信任。与此同时,由于日本现有350种农兽药已登记或已设定残留标准,远少于世界上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而按照日方现行规定,对于没有制定限量标准的农兽药,即使发现某种进口食品中含有该物质,也不得限制其在日本销售,监管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在上述背景下,日本提出了《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本制度将目前世界上所有的农业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在常规条件下其在食品中的残留对人体健康无害的化学品(如氨基酸、维生素等),无残留限量的要求;第二类有标准限量要求的化学品,按标准规定执行;第三类除上述两类外的其它所有农业化学品,采用一律标准,即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01mg/kg的标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与相关标准配套,简单而有效的解决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问题。我们应当借鉴这个经验,积极着手研究我国的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业质量标准指标盲点的问题。 (十一)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赋予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的执法权限。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的检验,当发现问题后,农业、工商、环保等行政部门依照自己的权限进行及时跟进执法,显得十分重要。 建议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加强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互动机制。当农业部门通过监测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后,属于当地生产中的问题应及时跟进处理,属于市场上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工商部门。当工商和环保等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进行跟进处理,同时进行产品溯源,来源明确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产地管理部门。 (十二)加强对各类示范区的跟踪管理 近年来,广州建设了一批标准化示范区、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通过了一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ISO认证,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要避免虎头蛇尾的现象,在挂牌和认证后要跟踪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通过认证后不能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标准的企业实行处罚,切实将农业标准化措施落到实处。 (十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目前是农业标准化工作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应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的组建,开展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和委托执法等方面的探索,研究出台一些必要的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管理方法的实施细则,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制度化和日常化。实行不合格产品追溯制度,防止重监测轻处罚现象,不断提高生产者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十四)加强农资市场的管理 据我们调查,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有相当部分是伪劣农资产品造成的,农产品生产者成为直接的受害者。突出问题是:混配农药中违法添加禁用农药成分,并不加以标识,造成生产者被动使用违禁农药;一品多名,改头换面销售违禁农药,欺骗生产者和管理者;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使用浓度、使用次数和使用方法。建议职能部门要加强农资市场的管理,出台一些必要的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实施办法和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分清职责。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通过市场准入的管理,引导农业投入品的结构调整与优化,发展高效低残毒品种;尽快完善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制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五)加强农产品准出准入和标识识制度的贯彻力度 建议充分利用《食用农产品标识》(标准号DB44/432-2007)标准发布实施和广州列入国家农业部"农产品标识计划"试点城市的有利时机,在广州市八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业规模生产企业全面启动农产品准出准入和标识制度,力争四年内,在达到农业部的要求。 (十六)加强区(县级市)监测机构的建设 稳定队伍。各区(县级市)要落实监测队伍的编制,招收对口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到检测队伍,严格培训,持证上岗,保证检测技术人员正常收入,使检测队伍有相对的稳定性。 重点解决区(县级市)一级财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投入力度。区(县级市)一级政府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的监测、检测经费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专项监测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和配套落实,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七) 加强农业标准知识的普及 广大农民是农业标准化的主要实施者,没有广大生产经营者的主动参与,就没有农业标准化的全面发展。在推广实施农业标准过程中,既要抓好示范区的带动作用,又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的普及,要把农业标准及时转化为简明扼要、看得懂、易操作的"明白纸"、"图先生",让广大生产经营者理解标准、掌握标准、知道怎样做才能达到标准。2005年国家重点开展"科技入户"工程,广州市启动了"双百双十"等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应把农业标准的普及贯穿在每项业务工作中,使农业标准进入千家万户。建议广州农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农业标准宣讲团,有计划地对各类生产者进行培训,全面普及农业标准知识。 有关部门也应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农业质量标准知识,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状况,增强消费者的质量观念,理性对待农产品质量问题,引导正确消费和健康消费,树立维权意识,从另一个侧面给广州市农业标准化工作提供帮助。同时,积极主动与媒体接触,更加准确全面地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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